往年婚姻法新規(guī):感情破裂一方不肯離婚怎么辦

往年婚姻法新規(guī):感情破裂一方不肯離婚怎么辦

  夫妻在一起生活的基礎是雙方有感情,如果夫妻雙方已經沒有感情,共同生活是比較困難的,多數夫妻會選擇離婚結束婚姻關系,那么感情破裂一方不肯離婚怎么辦?小編整理相關知識,希望對大家有幫助。

  我國法律規(guī)定,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,而另一方不同意的,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。

  1、法院調解

  我國人民法院在審理一方不同意離婚的件時,首先應當進行調解;如感情確已破裂,調解無效,應準予離婚。

  有下列情形之一,調解無效的,應準予離婚:

  (1)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;

  (2)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、遺棄家庭成員的;

  (3)有賭博、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;

  (4)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;

  (5)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。

  2、法院判決

  法院經過調解后發(fā)現(xiàn),夫妻感情確已破裂,并無和好可能時,法院就可以作出準予當事人離婚的判決。

  在實踐中,一方不同意離婚的,法院首先是進行調解,第一次訴訟一般是不判決離婚的,半年后當事人才可以再次提起離婚訴訟,一般在第二次判離的可能就大大增強了。

  有離婚協(xié)議書能否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(zhí)行?

  人民法院執(zhí)行機構負責執(zhí)行以下生效的法律文書:

  (1)人民法院民事、行政判決、裁定、調解書,民事制裁決定、支付令,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、裁定、調解書;

  (2)依法應由人民法院執(zhí)行的行政處罰決定、行政處理決定;

  (3)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;人民法院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》有關規(guī)定作出的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裁定;

  (4)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(zhí)行效力的關于追償債款、物品的債權文書 ;

  (5)經人民法院裁定承認其效力的外國法院作出的判決、裁定,以及國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;

  (6)法律規(guī)定由人民法院執(zhí)行的其他法律文書。

  綜上所述,離婚協(xié)議并不是生效法律文書,不符合執(zhí)行案件的受理條件。這種情況下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,請求其周某支付撫養(yǎng)費。待取得有明確給付內容的生效判決書或調解書后,才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(zhí)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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